近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学生小丽(化名)在博才梅溪湖小学上学期间,遭学校老师用三角尺打伤,后来进行了开颅手术,经过5个小时手术才将被打碎的头骨和异物取出。据媒体报道,涉事老师宋某明本想用三角尺去打小丽身后的同学,因没控制好,打在了正在写作业的小丽头上。目前孩子还在重症监护室,尚未度过危险期。
据岳麓区公安局发布的通告:9月6日下午,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教师宋某明(男,40岁)在组织课后服务时致一名学生额部受伤。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全面开展调查取证。目前,宋某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即便如家长所说,是“打错了人”,对于受伤学生来说也是无妄之灾。老师手中的三角尺是教具,不应成为惩戒学生的工具。而此事件之后,关于对学生惩戒教育的尺度问题,又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说到惩戒教育,就不得不提到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是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对于惩戒教育的尺度,《规则》中指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而对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如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可见,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还是“育人”,没有任何条款允许教育惩戒伤及学生身心健康,“打破头骨”无疑超出了教育惩戒的范围,甚至有危害学生生命的风险。此案的真实情况还有待调查,如果涉事教师真如家长所说,是为了惩戒其他学生而“误伤”小丽,这已经超出“体罚”的范畴,该教师恐难逃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都明确规定,教师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不可采用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更不应损害学生身体健康。
“暴力”不是育人的良方,“打破头骨”更是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于法也不容。教师应合理运用管理学生的权限,在教育过程中,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和错误做法,应当采取合理、适度、有效的惩戒措施,但必须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