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一家采耳店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网友对于“小过重罚”的讨论。目前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
这个案子的焦点,不是采耳店有没有违法,而是罚款总额是违法所得的100多倍这一事实,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规定,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即使相关部门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涉案金额明显低于1万元,且已经被“升格”处罚的背景下,相关部门为什么还是选择了自由裁量空间中的中位数?另外,涉案门店是一家加盟店,如果经营项目违规,为什么没有追究总店的责任?这岂不是“捉小放大”?
一个违法过错,当事人并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如果依然对其进行过重惩罚,与“护佑民生”的初衷不符,最终损害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折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当地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多少也有这方面考量。毕竟无视事理、有违情理的重罚,非但达不到治理效果,还可能适得其反,引起反弹。
这已经不是第一起引发争议的“小过重罚”事件了。此前,陕西榆林一个体户因违规出售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福建闽侯老农售卖案值136.5元芹菜被罚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小过重罚”事件的背后,往往难逃以罚代管、罚没创收的阴影,即便相关部门的初衷不是这样,大家看到如此离谱的罚单,也难免会这么想,破坏了营商环境,也压制了市场活力,进而失去“监管”的本来之义。
要破解“小过重罚”屡屡上演的困境,不能只把眼光放在纠偏上。更值得探究的是,如何在执法阶段就有效规避“小过重罚”的发生。
这其中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需要被进一步唤醒,并成为每一个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坚定的执法准则,使其以“小过重罚”“小错严惩”为耻,并形成普遍共识。
事实上,不少地方已在探索“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柔性、人性化执法改革。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做法。同时,持续畅通和健全申诉渠道,把纠偏的成本和代价降到最低。如此,“小过重罚”或能走向终结。
执法是为了守护民生,而非给民生添堵。惩罚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才是重点。强调“执法即服务”的常识与理念,这才是社会进步的普遍呼声。(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