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以及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主张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今日本报03版)
针对非理性的充值、打赏引发的纠纷,2020年5月,最高法给出了明确意见:当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如果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此次关于适用民法典家庭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对有关未成年人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民事权利保护,无疑更进一步,赋予了充分的“说不”后悔的权利。
不过,从冲动充值打赏的追诉来看,实践中都普遍陷于举证难的困境,并且还会面临繁冗的诉讼程序和不菲的诉讼成本,因此片面依赖诉讼兜底,很难针对未成年人甚至夫妻一方网络打赏合理权益以有效的保护。
无论是游戏平台还是直播平台,充值或者打赏,都是一种合同消费行为,遵循平等自愿,但同时也必须对非理性消费给予一定的保护,才能更好地兼顾双方权益,维护消费公平。在网络购物上,就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设计,该制度在确定之初,一度被担心被滥用,但事实证明,无论是非理性消费还是恶意后悔,都是极少数,反而从根本上规避了很多纠纷与矛盾。
同样作为纠纷解决的预置规则,在游戏充值与直播打赏上,支付的“后悔权”也有必要引入应用。在充值方面,要求平台将用户充值视同为预收费,对账户即时的余额超过一定额度,例如超过500元的部分,账户使用人都有权利要求退还,如此既可以给未成年人等的冲动高额充值返还以简便的通道,同时并不会影响到平台的正常运营。
在打赏方面,则可以要求直播平台在界定合理打赏额度的情况下,赋予用户对超额部分的“后悔权”。比如,24小时内同一平台累计打赏超过1000元的部分,用户在7天内可以要求退回,如此既可以防止天价打赏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规范直播平台乱象,减少靠挑逗、引诱等方式骗取打赏的现象。(房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