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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评·天下论 | 明确标识,让消费者更容易避“坑”

2024-08-26 11:09:4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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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是指互联网广告能够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告发布者(或者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可以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智能手机和网络早已是寻常百姓家的必备品,上到“银发族”,下到孩童,几乎都对智能手机不陌生。在网络普及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广告行业也已经成为一个庞大市场。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广告业务收入达到13120.7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其中,互联网广告发展迅猛,全年实现互联网广告发布收入7190.6亿元,比上年增长33.4%,在广告发布业务中的占比从2019年的58.7%上升至82.4%。而据《2024年互联网广告市场半年大报告》的相关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达到3514亿元,同比增长11.8%。

  如今的互联网广告可谓是无处不在,电商平台上的网络购物,明星等公众人物的直播带货,以及短视频平台或者公众号中的“探店”“种草帖”等软广,都成了推销商品的广告方式。这种情况之下,《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的发布就充满了诸多意义。要知道,一些带有误导性,甚至欺骗性的“软广告”,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广告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针对此,《指南》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定义,即互联网广告应当能够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能够明确辨识其为广告。这一标准的确立为互联网广告行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助于减少广告混淆和非广告信息的误导。唯有以此塑造纯净的网络空间,让消费者更明白自己面对的是否是“消费陷阱”,给消费者充分的选择空间和权力,才是互联网广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正道。

  此外,《指南》的发布,也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依据。并且《指南》强调了在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中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规范处罚裁量权的使用,避免过度执法或机械执法给广告经营主体造成不必要的困扰。这对相关监管部门和正规商家来说,都是一件好事。(邹通)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