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豹评频道>内容详情

豹评·天下论 | 谨防“竞业”变“禁业”

2024-11-04 09:58:3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近年来,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的情况频出。竞业限制,出发点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尤其是知识产权,避免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但在现实中,一些单位却“念歪了经”。

有研究文章梳理相关判决发现,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中仅有13%为高级管理人员,8%为高级技术人员,70%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而这70%中又有77%是基层岗位职工,其中不乏前台、保安、保洁等人员。此前,一名冷菜厨师因离职后从事相同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此事引发网友热议:仅仅拍个黄瓜,又涉及什么商业机密呢?员工岂能任由企业“宰割”?

透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普通员工“被误伤”的潜在影响:不仅妨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影响市场竞争和产业发展,劳动争议还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有必要追问,基层员工缘何也变身“保密者”?竞业限制又为何走向“全员竞业”这一极端?

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劳动合同法将竞业限制的人员分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大类,限于商业秘密本身难以界定等原因,企业“一刀切”虽简单粗暴,但收效明显。再比如,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地位不对等。面对“全员竞业”这一明显有失公允的要求,多数人缺乏勇敢说“不”的底气与魄力。此外,部分员工可能不清楚竞业协议背后的代价,不免随波逐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意味着,竞业限制不应无理由涉及基层岗位的员工。因此,企业滥用竞业协议,实行全员竞业,一定程度上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遏制竞业限制被滥用的现象,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些、更快些。有专家呼吁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竞业限制的合理范围和条件,比如界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具体指向,对于破局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此外,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监管,对滥用竞业限制的现象加大处罚力度。最后,对劳动者来说,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法院等渠道,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被恶意竞业限制无端“禁业”。

员工不是劳动工具,更不是任由企业摆布的“棋子”。全员竞业不仅留不住人才,限制了人才流动,还会阻碍了行业健康发展。唯有以真诚对待员工,企业才能真正留住人才,实现与员工的双向选择、共赢发展。(赵亮)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