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偷拍行为是赤裸裸地侵犯个人隐私,那么在当今视频、直播行业发展迅速的时代,公共场所的拍摄行为则在隐形中对个人隐私产生了侵犯。
有不少网友反映,曾遭遇过“别人拍视频,自己‘被出镜’”的经历。在相关报道中有网友就表示,自己在某餐厅就餐时,看到有人在拍摄探店视频,镜头冲着自己座位的方向。该网友明确表示不要把自己拍进去,后续却在对方发布的探店视频中看到了自己。
不久前,深圳福田区岗厦北地铁站早高峰期间,数名主播在站厅直播地铁客流,且未对出现在直播画面中的乘客脸部进行打码处理。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意外出现在镜头内的普通乘客还在直播间内被人评头论足:“看到一个好看的小姐姐”“他们怎么都不开心似的”。这不仅让人感到被冒犯,也引出了当下直播的“镜头权力”亟须得到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要知道,摄像头和人眼不同,直播画面不仅可以截图保存,还可以近距离放大观察。如果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执法行为等,此举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隐私权;若有侮辱诽谤内容,还可能涉嫌侵犯其名誉权。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已经有法律专家指出,“在公共场所进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直播的主播不应也不得非法刺探、窃听、拍摄、录制、泄露,直播平台也不得公开传播相关私人活动。
更有分析称,即使是公共场所,也未必都适合直播。比如,车站、教室等本身就对秩序、环境都有要求,直播、拍摄等行为一旦乱入,甚至反客为主,必然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果片面地追求传播效果,一些不分场合的直播不仅有可能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还有可能给主播或他人带来无法预知的危险。不久前,某网络女主播在青海湖旅游专线的公路边直播时,被一辆黑色商务车撞上;一名救护车司机则在驾驶过程中一边直播、一边飙车。这类为了直播而忽视基本社会规则、安全意识的行为,显然也是直播的“镜头权力”被滥用的结果。
因此,规范“镜头权力”的呼声很高。“全民直播”时代,法律须保护人们不被直播的权利。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不该成为“直播素材”和引流道具。(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