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一下,如果“酒后”可以成为标榜“过失”的理由,那么,酒后的其他任何犯罪行为,实际上也都可以凭借“过失”得到某种程度的宽宥了,甚至就根本不会再存在诸如“醉驾”这样专门针对酒后犯罪行为的罪名了!要知道,“喝酒”是故意为之的行为,“殴打”等家暴行为,更是故意行为,怎么可能两者加起来,反倒成了“过失”性的“失手”?而这样一来,“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基本法治原则,又还拿什么维护、捍卫?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微信公众号“平安新城V”1月3日发布警情通报称,2023年12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饮酒后与妻子王某某发生口角,遂对王某某进行殴打。12月19日,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现已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媒体此前报道,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一名镇干部王某某家属在网络发布视频称,王某某在2023年12月中旬被其丈夫,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干部唐某某酒后施暴失手致死。
对于上述这起“高校干部酒后家暴失手打死妻子”家暴案件,此前相关媒体在报道中使用的用语、措辞——“施暴失手致死”,无疑显得非常刺眼,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和误导性。
很明显,“施暴失手致死”说法的一个“失”,实际上无形中意味着,这一家暴行为,其实是一种非故意的“过失”行为,甚至由此还可能进一步推导、预示出,该家暴犯罪,实乃一种“过失犯罪”。
而毫无疑问的是,对于这起家暴案件,如果出现“施暴失手致死”——“过失犯罪”这样的推论,必定是完全错误、十分荒唐,乃至“大谬不然”的。
其实,进一步深入分析,还会发现,任何家暴行为,以及其可能涉及的大量各种罪名,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等,实际上也都不可能是一种“过失性犯罪”,而只能是“故意犯罪”。如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显而易见,既然已经明目张胆地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等家暴行为,又怎么可能只是“过失”而非“故意”性质的?
这意味着,无论是从法律法理,还是从一般生活经验、逻辑常识来看,只要实施了家暴行为,就都只能是“故意犯罪”,而绝无“过失”的可能——要知道,即便寻常陌生普通人之间,“不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权利”,也原本就是幼儿园级别的法律和生活常识,更何况这还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行为?!并且,在这一案件中,当事的“家庭成员”还是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对夫妻——一个是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干部,一个是当地镇干部!
此外,还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在上述家暴案件中,根据“酒后家暴失手打死妻子”的情节,“酒后”确实可能是“失手”的重要关键背景,但是,“酒后”又同样决不能成为判断认定这一家暴行为“过失”性质(也即所谓的“失手”)的理由和依据!因为依据《刑法》,“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试想一下,如果“酒后”可以成为标榜“过失”的理由,那么,酒后的其他任何犯罪行为,实际上也都可以凭借“过失”得到某种程度的宽宥了,甚至就根本不会再存在诸如“醉驾”这样专门针对酒后犯罪行为的罪名了!要知道,“喝酒”是故意为之的行为,“殴打”等家暴行为,更是故意行为,怎么可能两者加起来,反倒成了“过失”性的“失手”?而这样一来,“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基本法治原则,又还拿什么维护、捍卫?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