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反映,深圳福田区岗厦北地铁站早高峰期间,数名主播在站厅直播地铁客流,且未对出现在直播画面中的乘客脸部进行打码处理。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意外出现在镜头内的普通乘客还在直播间内被人评头论足:“看到一个好看的小姐姐”“他们怎么都不开心似的”。这不仅让人感到被冒犯,也引出了当下直播的“镜头权力”亟须得到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网友热议
“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对乘客进行隐私保护处理,是对他人不尊重的表现。每个人都应该对陌生人有基本的尊重和边界感。”
“地铁公司应该明确禁止未经许可的直播行为。直播平台也应该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和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私人生活不能成为“引流工具”
日前,在深圳通勤高峰时段,部分博主在地铁站内摆放直播设备,将通勤的“上班族”作为直播对象,且未进行打码处理。该类直播在多个平台吸引了上万观众,且有大量观众对来往行人进行“点评”,有关“镜头权力”亟须进一步规范的话题便引发关注。
对此,深圳地铁表示,据相关规定,网络博主在地铁站内用直播设备进行直播的行为,需事先征得运营单位的许可。地铁工作人员已对其加以劝导,之后将加强此类行为的管理。
有相关分析就指出,公共场所“被直播”并不是新议题,此前也曾多次引发公民隐私权和肖像权侵权争议。此次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博主的直播镜头已然从吃饭、旅游等消费场景,延伸到了人们的日常出行。在地铁、公交站点进行直播,令“赶路人”几乎避无可避,无疑也是一种严重冒犯。涉事网络博主将直播镜头对准挤地铁的“上班族”,当然不是关心早晚高峰的公共交通情况,而是以“深圳最大的地铁站”为主题噱头,拍摄乘客上下地铁拥挤画面来博取流量,唯恐不够真实,甚至都没有对乘客面部进行打码处理。
要知道,摄像头和人眼不同,直播画面不仅可以截图保存,还可以近距离放大观察。如果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执法行为等,此举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隐私权;若有侮辱诽谤内容,还可能涉嫌侵犯其名誉权。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已经有法律专家指出,“在公共场所进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直播的主播不应也不得非法刺探、窃听、拍摄、录制、泄露,直播平台也不得公开传播相关私人活动。
更有分析称,即使是公共场所,也未必都适合直播。比如,车站、教室等本身就对秩序、环境都有要求,直播、拍摄等行为一旦乱入,甚至反客为主,必然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更何况,又有谁愿意自己的相貌、表情、发型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相识的陌生人围观,甚至恶意嘲笑、诋毁?这不仅是非常不适宜的直播方式,更是对他人尊严的漠视和践踏。如果片面地追求传播效果,一些不分场合的直播不仅有可能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还有可能给主播或他人带来无法预知的危险。不久前,某网络女主播在青海湖旅游专线的公路边直播时,被一辆黑色商务车撞上;一名救护车司机则在驾驶过程中一边直播、一边飙车。这类为了直播而忽视基本社会规则、安全意识的行为,显然也是直播的“镜头权力”被滥用的结果。
对于某些主播在地铁直播的行为,也有声音称,这是直播者也把自己当成了“上班伤痛文学”的创作者,觉得大家都这么说,自己加入进来没什么问题,但他们却不知道,自嘲与嘲讽有着很大的、本质上的区别,“自嘲”是一种解压,是多给自己一份动力,而“嘲讽”却是一种攻击,是把自己的欢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地铁里直播的主播们,搞错了身份,也搞混淆了概念,应该好好地反思一下自己的动机,真正把平等待人、尊重人的价值观写进内心里。
因此,规范“镜头权力”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尊重隐私权与肖像权、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确保内容真实与公正、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以及提升公众意识与素养等。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共同作用,才能确保“镜头权力”的正当行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全民直播”时代,法律保护人们不被直播的权利。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不该成为某些博主的“直播素材”和引流道具。(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