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提出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
一直以来,许多校园商超都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其销售的食品种类繁多,但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商超甚至为了降低成本,采购低价、低质的食品原料,存在售卖“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变质商品的情况。这些不合格的食品一旦被学生食用,将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此外,校园商超还常有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长期食用这些食品将增加学生患肥胖、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风险。因此,禁止在校园内设置商超,是保障学生饮食安全、预防疾病发生的重要举措。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商超为了吸引学生购买,可能会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的商品。要知道,这些商品可能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造成极大的冲击和伤害。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信息的诱导和影响。因此,禁止在校园内设置商超,是保护学生心理健康、促进他们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
当然,对于寄宿制中小学而言,由于学生需要在校园内生活和学习较长时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购物需求。因此,《指导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即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设置商超。这一规定既考虑了寄宿制学生的实际需求,又体现了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即便学校可以设置商超,《指导意见》也对校园商超的规范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校园商超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管制用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等;商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鼓励学校与商超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商品售卖价格水平。这些规定为校园商超的规范经营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确实有助于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校园秩序和提升校园管理水平、培养学生的正确消费观和价值观。广东出台的这项政策也为全国提供了模板,有望在将来推广开来,中小学禁设校园商超或成各地“标配”。(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