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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评·网友议 | “以券抵薪”成欠薪新变种

2025-02-17 10:29:38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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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开工资使用消费券抵工资,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近期有媒体报道,吉林长春的一名网友发文吐槽称,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甚至消费券还存在使用日期、地点的限制,这些消费券就是以工资名义发放,并非额外的年终福利,其指定的消费场所,其实是该公司老板所经营的另一家商场。

用消费券来抵工资,这样的操作确实令人难以接受。要知道,员工为企业付出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而消费券作为一种受限的支付手段,不仅限制了员工的选择权,还可能使员工面临额外的经济压力。特别是在消费券存在使用日期和地点限制的情况下,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消费,这无疑增加了员工的不便和困扰。企业应当尊重员工的劳动成果,以合法、公正的方式支付工资,而不是通过变相手段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

于情说不过去,于理也是说不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不仅必须按时足额,与劳动者的劳动价值相匹配。而消费券作为一种替代货币支付的凭证,其本质是一种促销手段,而非合法的工资支付方式。因此,涉事公司以消费券代替工资的做法,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报道中,“其指定的消费场所,其实是该公司老板所经营的另一家商场”的说法更是令人咋舌。这种“肥水不流外人田”做到极致的所谓老板,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中被口诛笔伐,可谓情理之中,一点不冤。这种短视行为,也可预见会严重损害所在企业的声誉和形象,进而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面对这样的事,相关部门应有所重视,涉及违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此外,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助。作为企业,确实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员工的劳动成果,以合法、公正的方式支付工资。网络上也有声音呼吁,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这样做非常必要,要在鼓励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的同时,引导企业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邹通)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