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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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时间,同一个人,身着不同服装,“现身”不同的直播间推广产品,动作神态与本人高度相似。这是媒体11月上旬报道演员温峥嵘遭遇“AI盗播”的场景。“如果你是温峥嵘,那我是谁?”她前去质问,却被直播账号拉黑。这个案例让公众意识到:人工智能也可能成为造假的“放大器”。从“李逵打李鬼”到“眼见不为实”,AI在释放巨大创新红利的同时,也让“信任”这一社会基石遭遇前所未有的考验。法律、监管与平台规则,都必须回答同一个问题:当“李逵”遇上“AI李鬼”,“真伪”界限被算法模糊,如何为真实负责?
网友热议
“在数字浪潮中,我们都是温峥嵘,都可能面临‘我到底是谁’的身份拷问。”
“当技术创新与人文关怀并重,算法才能成为服务人类的工具。”
全媒全解
AI失控,谁在“作妖”?
演员温峥嵘遭遇的“AI盗播”事件,不是科幻电影桥段,而是当下正在发生的现实。她那句“如果你是温峥嵘,那我是谁?”的质问,不仅是对侵权者的愤怒,更是对数字时代真实性危机的深刻叩问。
事实上,这并非孤例。不久前,央视主持人李梓萌的AI形象被用于开展与事实不符的营销宣传,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就此开出了全国首张“AI虚假广告案”罚单。这起“首案”的意义,不在于罚款数字,而在于揭开了一个快速扩张的灰色地带——创新与滥用之间的界线,需要被重新划定。
温峥嵘的“分身”、李梓萌的“带货脸”,只是浮上水面的冰山。水下,是早已产业化的“深度伪造一条龙”。曾有报道称,电商平台500元包“换脸SDK”,上传10张照片,30分钟生成直播数字人;灰产提供“语音克隆”,3分钟采样,口型、声线同步率95%;平台流量“投流”接口秒开户,一条龙洗白,卷款关播,换个壳再来。“创新”被玩成了“创伪”,成本之低、速度之快、维权之难,让传统造假望尘莫及。
AI伪造技术的低门槛与高仿真,让“李鬼”不再需要费力扮演“李逵”,只需几行代码,就能复制出一个动作神态高度相似的数字分身。这种滥用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更在侵蚀社会信任的基石。当消费者无法辨别画面中的人是真实还是虚拟,当名人的数字分身四处代言问题产品,信任危机便如瘟疫般蔓延。
此番AI盗播事件,公众最大的困惑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9月1日起即实施,明确要求AI生成内容必须“亮明身份”。但在现实中,“AI李鬼”的现象为何仍时有出现?
相关专家分析指出,强制标识制度确实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它并不是“万能钥匙”。它只是AI治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大部分国内合规的AI服务商其实都在执行标识要求,真正的问题在于那些“绕路者”——他们利用境外生成工具,或在私下自行搭建系统生成内容,从而逃避平台监管,不受标识机制约束。所以,标识制度在本质上解决的是“可识别的合规源头”,却难以挡住“不可追踪的灰色源头”。如果没有全链条的治理,仅靠显式或隐式标识,很难真正构筑信任屏障。
与此同时,外界关注的焦点在于实践中判断侵权并不总是非黑即白。比如,如果AI生成的不是温峥嵘本人,而是一个她的“酷似者”,平台又该如何界定?有专家分析认为,只要具备“可识别性”,就可能构成侵权。民法典判断肖像权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复刻”了本人,而在于能否指向某个特定自然人。所谓“可识别性”,不仅包括五官相似,还包括声纹、体态、妆造、场景风格等综合特征。只要这些特征组合在一起,能让公众误以为是某个人,那就已经跨过了侵权的红线。换句话说,不是“长得像”才算,而是让人“以为你是”,就算。
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的全国首张“AI虚假广告案”罚单,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其意义不在罚款金额,而在确立了监管的态度——技术创新不是违法的护身符。然而,单靠个案处罚远远不够,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治理体系。
有专家建议,法律层面,应加快完善针对AI伪造、深度合成等技术的专门立法,明确技术开发者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监管层面,需建立AI生成内容的标识制度,让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平台方面,应当承担起主体责任,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拦截虚假AI内容。而技术开发者,则需在创新的同时嵌入伦理思考,建立行业自律标准。
但规则的划定仅是第一步。在创新与滥用的边界上,更需要一场关于科技伦理的公共讨论。技术本身并无善恶,决定其走向的,是使用技术的人及其秉持的价值观。当算法能够以假乱真,真实的价值反而愈加珍贵。维护真实,不仅是保护个体权益的需要,更是守护社会信任基石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