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亮
近日,《法治日报》的一则调查报道,将广告中“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的乱象再次推至公众视野:广告主体以醒目大字、生动视频突出折扣力度、产品功效等核心卖点吸引眼球,而关键的限制条件与免责声明等,则以字体微小、颜色暗淡的形式藏匿于角落,试图以模糊表达规避法律责任。
广告字体有大有小在所难免,若出于美观、突出重点考虑,用小字表示非关键信息倒也无可厚非。让人反感的是,一些商家在玩营销的“正副本”游戏——用大字营销的“正本”吸引眼球,用小字营销的“副本”即限定语来推卸责任。“正本”往往包含一定水分,而“副本”则更真实,而消费者则极易受到误导。
目前,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广告真实性都有原则性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但是,目前对广告中限定语的标注方式缺乏具体实施细则。这就给商家的小字营销“副本”留下了空间——只要加了小字说明,无论多隐蔽,商家都可能辩称已经“明示”了限制条件、告知了消费者。
对商家的小字营销“副本”,亟须戴上“监管笼头”,确保信息对称,让消费者明白消费,让竞争回归质量与服务的本质。
有关部门可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配套规章、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广告限定语的位置、字体大小及颜色、背景颜色等标注要求,明确禁止情形,划清法律底线。市场监管部门需提升对这一乱象的智能监测、筛查、甄别能力,围绕重点领域、行业、商品的宣传行为开展重点巡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定性处罚有相关问题的商家,并曝光典型案例。
面对乱象,法律和监管的“硬约束”固然重要。但法律惩戒的是“恶”,却难以直接塑造“善”。诚信商业氛围的建立,更需要行业内在“价值共识”上的觉醒与自觉行动。
广告的核心作用是传递信息、促进购买。一些“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的案例,就算糊弄住消费者一时,也可能因此背上虚假宣传等责任,损害品牌声誉。作为商家,一方面应保持初心,用真诚与耐心换取长久的效益,将扰乱市场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的合规培训,对广告的设计与应用进行层层审核与筛查。
消费者也应多留个心眼,在看“大字”时多看看“小字”,如发现“大字小字两套说法”,可要求商家解释或诉诸消协、市场监管等部门,多渠道维权。
让诚信走出“小字”,回归商业的“大字标题”。这不仅是企业的自我要求与救赎,更是我们对一种更加健康、更令人安心的市场环境的共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