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豹评频道>内容详情

用变态辣“教训”偷外卖者“以恶报恶”对吗?

2026-01-07 10:18:29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一份标着“变态辣”的外卖,一个七岁男孩的住院病历,一纸来自偷拿外卖者家长的反向索赔要求书,看似荒诞的元素组合在一起,构成了一桩引发热议的社会事件。

据媒体报道,某居民小张发现自己的外卖经常被偷,特意点了一份变态辣的外卖,七岁男孩小雨偷偷取走外卖,食用后不久出现剧烈腹痛、呕吐等症状,送医诊断为急性肠胃炎,住院花费两千余元。此后,双方陷入纠纷。小雨家长认为小张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小张则表示外卖是自己合法购买,小雨系偷拿,自己无需担责。

早在2016年,中国法院网上刊登了这样一篇文章:一名业主在自家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这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饺子给她孙子吃。结果,孙子中毒住院。老太太一家没有反思自己的偷窃行为,反而上门要求种洋水仙的业主赔偿。

这两件事非常相似,都是偷别人东西,都是反咬一口,要求被盗者赔偿。

有律师认为,点外卖是最正常不过的日常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小张预见到外卖可能会被偷,故意点个变态辣外卖,有点教训小偷的意味,但这种行为属于事先的防范措施,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辣椒是常见调味品,用辣椒来防范小偷,未超过必要限度。小张无需对偷外卖男孩的住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的说法深得网友认同,偷外卖的行为本来已经可恨,怎么还有脸来向受害者索赔。有网友甚至直接引用诸葛亮那句名言: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就此事而言,男孩偷外卖的行为固然不对,但用变态辣来“以恶报恶”,是否已超越维权的正当性?

首先,法律从未赋予公民“以毒攻盗”“以恶报恶”的私力惩罚权。试想一下,如果允许人人自行设计“教训机制”,社会秩序将滑向丛林法则。如果有人因屡遭偷窃而在食物中掺入催吐剂、泻药甚至低毒物质,是否也可免责?

规则的本质,是凝聚共识、划定权责,让社会治理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外卖经常被偷,可不可以去报案,或者是联系物业处理?求助于公共机构,由公权力作出评判?

说到底,现代社会应当思考如何“以文明治恶”,而不是一味“以恶报恶”。外卖被偷虽是小事,却映射出社区信任缺失、公共监督乏力、个体道德意识薄弱等多层面问题。治理这些“小恶”,同样需要耐心与建设性思维。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纵容小偷行为,更不意味着家长免责。家长是未成年监护人,当未成年人自身因不当行为受损,监护人同样负有疏于管教之责。小区公共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七岁儿童已具备基本是非判断能力,家长更应加强教育,而非事后追责他人“不够仁慈”。

杜绝偷窃之恶,不能依赖陷阱之恶。它需要监护人的尽责、受害者的理性,以及公共救济渠道的畅通。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走出“以恶报恶”的循环,走向一个更讲规则,也更宽容的文明社会。

 

作者:赵亮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